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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是托马斯·阿奎那系统讲解法学理论的部分,在《神学大全》中体现为第二集第一部分(II-I)问题90-108。问题90-97分别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种类”“法律的效果”“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权力”和“法律的变动”等基本问题。从问题98开始探讨“旧约法律”,分别涉及“总论旧约法律”“旧约法律的训令”“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礼仪训令”“礼仪训令的原因”“礼仪训令的期间”“司法训令”和“司法训令的原因”。问题106-108探讨的是“新约法律”,包括“总论福音法律”“新约法律与旧约法律的关系”和“新约法律的内容”。每个问题下面又包括若干小问题,通过对每个小问题的质疑与回答论点和论证得以揭示出来。《论法律》几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个方面,阿奎那不仅试图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个问题,而且还把教会法、罗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点都纳入了其中。例如在定义法律时,阿奎那就采纳了四因说的。他认为法是由关心共同善的人颁布的以共同善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颁布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关心共同体制定并颁布法者是动力因,而共同体或者人的行为则是质料因。阿奎那在谈论法时并不局限于实在法的思想,而是从启示、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哲学分支中汲取养分,这既是十三世纪的知识氛围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论的特色。
本书分五章,第一章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论灵魂》和《物理学》两部论著,着重论述了理智不是像阿维洛伊所主张的那样,是一种脱离身体而独立存在的实体,而只是作为人的身体的形式的灵魂的一种能力。第二章指出:阿维洛伊虽然打着亚里士多德的旗帜,但他的理智学说实际上不仅不符合亚里士多德的原著的基本精神,而且也与逍遥派德米斯提乌斯、德奥弗拉斯图和阿弗罗狄尼亚的亚历山大的思想相抵触,甚至与阿拉伯哲学家阿维森纳和阿尔加扎等人的观点相抵触。宣布阿维洛伊是“逍遥派哲学的叛徒”。第三章着重阐述了人的理解活动的具体性和现实性。第四章主要依据第三章的论证具体地驳斥了阿维洛伊的“独一理智论”。第五章主要针对阿维洛伊及其信徒对阿奎那理智学说的六点攻击,即六项异议,进行了反批评。
在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体系中,其本质学说是在对古希腊本质学说进一步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该学说无论在其哲学体系还是自然神学体系中都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内容。该著由“引言”与六章正文组成。“引言”针对西方哲学逻辑中心主义和本质主义哲学传统,发挥亚里士多德和阿维森纳的思想,强调区分逻辑学与本体论,强调区分本质概念和存在概念的本体论和实存论性质。第一章“存在者与本质这两个词的普遍意义”提出了从现实存在者出发达到事物本质的认知路线(与其关于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相呼应,并为之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作为在复合实体中所发现的本质”一方面强调物质实体的本质并非如柏拉图主义所言,仅仅由形式构成,而是由形式和质料组合而成;另一方面又强调了质料乃物质实体个体化原则(individuationis principium)。第三章“本质与属相、种相和种差的关系”针对希腊哲学将属相、种相等逻辑概念理解为本质的逻辑中心主义路线,强调指出属相和种相并非物质事物的本质本身,它们是由“理智活动”完成的,是作为“在理智中所具有的存在本身生发出来的偶性”相关于本质的。第四章“作为在脱离质料的实体中所发现的本质”讨论了区别于物质实体的精神实体(如天使等)的本质不是由质料与形式复合而成的,而是单单由形式构成的。进一步强调了在受造物中存在与本质相区别的原则。(这是阿奎那对西方哲学史是一项基本贡献,至现代为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想作了铺垫。)第五章“在不同存在者中所发现的本质”和“作为在偶性中所发现的本质”,突出强调了上帝的本质特征在于“单纯性”:A,上帝既没有质料也没有偶性;B,上帝的本质即存在。由于A,上帝的本质区别于物质实体;由于B,上帝的本质区别于精神实体。并且,既然无论物质实体还是精神实体,其存在都是“由他存在”而非“自己存在”,从而也就通过对本质学说的讨论深层次地论证了存在即活动或创造活动这一重大的存在主义哲学公式,而且也为基督宗教神学的创世学说作了理论铺垫。该著是阿奎那哲学和神学著作中最具形而上学意蕴的著作,在西方哲学史上享有崇高的地位。正因为如此,该著历来受到学术界和出版界的高度重视。当今西方出版界有三个较为流行的英文译本:(1)Armand Maurer译本;(2)Joseph Bobik译本;(3)George G.Leckie译本。可以说,研究阿奎那的哲学和神学,不研究此书便很难上升到其理论制高点。